• 監獄共和國-8死因心態剖析2012-10-23
  •   一般而言,死刑被告心理不是平穩直線,而是錯綜複雜的。他們所犯下的罪名則不外乎殺人、結夥搶劫、強盜強暴、擄人勒贖及國際販毒等,這些人的年齡多半很輕,大部分是在卅歲上下。就心理學的角度看來,要區分死刑被告的心理狀態,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,就多年的經驗觀察,我們只能大約粗分出下列幾種

      任勞無怨型:此種死刑被告犯罪後,因為家人不理,又無經濟來源,因此衹有心甘情願,低聲下氣,聽人使喚,做室內清潔工作及其他瑣碎事情,藉以換取日常用品及其他被告家屬寄來的菜餚及衣物。

      堅守原則型:此種死刑被告頗具骨氣,不向人低頭,不接受其他人犯施捨,不貪圖物質享受,平時沈默寡言,與人無爭,倘若其他被告惹他,仍然會力拼到底,即使拼死亦在所不惜。

        不滿現實型:此種死刑被告因經濟環境比別人差,在訴訟上希望又很渺茫,性情偏激,於是怨天尤人,批評政府司法不公,有錢判生,無錢判死,看守所內一切管理處遇措施均屬不當,脾氣暴躁,惹事生非,危險性很高。

      聽天由命型:此種死刑被告自認犯下滔天大罪,又無金錢打官司,心理上認定自己已無命再回社會,再加上經年累月,官司纏身,未能平反,以致意志消沉心灰意冷,把死看開了,一切聽天由命,不想上訴。這一類型的被告多半會主動提出死後捐贈器官,遺愛人間的要求。

      善於表演型:此種死刑被告點子很多,可稱之為鬼靈精,天天故意出難題困擾主管,使主管窮於應付,倘主管不能適時加以解決,便借題發揮,此種被告表裏不一,喜歡作秀給其他被告看,自以為了不起,更希冀提高自己在人犯心目中的地位。

      足智多謀型:此種死刑被告是打官司專家,係其他被告之代書,他們所寫的答辯狀,內容精闢程度不亞於專業律師。這種人通常在未服刑前,曾在幫派中擔任重要的位置。他們的頭腦冷靜清楚,結交所內小團體,控制操縱其他被告,此類被告最危險,必須隨時掌握。

        個人英雄型:此種死刑被告獨來獨往,特立獨行,不屬任何團體,很沈靜,很少與人交往,不犯規不參加鬧房,不受人指使或控制。甚至在最後行刑的檢察官面前,也是儘速求死。

        陰沈投機型:此類死刑被告平日沈著冷靜,很會察言觀色,屬智慧型人犯,在面對對他有利的人員面前,會加以奉承利誘,至於面對其他人時,會加以威脅恐嚇,隨時有逃避面臨死刑之心理,常會製造機會借提外出或外醫脫逃。

        暴力型:此類死刑犯本性頑劣暴躁,常會惹事生非,對其他收容人或管教人員恐嚇施暴,對自己一點自信也沒有,對家人失望,對人生充滿憤恨,死刑一旦確定,常會盼望儘快執行。

      至於死刑被告在看手所羈押期間,為便於掌握與管理,管理人員必須深入而清楚地瞭解他們心理需求與願望。在審判時期,人犯最期待遇到古道熱腸的法官能網開一面,俾獲得改判減刑,以期儘早發監執行。另外,他們最希望見到的,便是父母、兄弟、姊妹、妻室兒女或女友來訪,以求暫時得到心理慰藉,更希望家人能為自己聘請律師,能找到人拉關係,早日平反冤情。

      某些死囚會藉由寫日記、文章或言談,表示對親友、被害人的愧疚與懺悔,希望獲得原諒。當然,此時管教人員必須要給予更多的愛心、耐心與關懷,生活環境及飲食亦儘量多給改善,衛生醫療照顧更能周到。對於那些貧困無援的死刑犯,他們則是希望能夠得到平民法律救助,使案情獲得平反或減輕,以早日脫離死亡陰影,不過多半都是事與願違。

      在確定死刑之後,獄中管理人員對於家屬送入物品的檢查與死囚搜身,都會比較放寬,不會太過挑剔,如重量超過兩公斤,這樣易使少數違禁品可能走私過關,雖然這一點有違監所禁令,但是因為死刑犯在世間時日不多,所以大家也都會網開一面。

      不過在這一段時期裡面,大部份死刑被告也都會存有幻想,藉各種機會、場合與方法,達到脫逃成功之僥倖心理。所以在確定死刑之後,他們往往會以誣告、濫告為手段,或供出新證據等方式,希冀拖延時日,以求苟活。

      死刑犯被告在第一、二審是事實審,法官直接公開審理案情時會針對有利證據加以蒐集,人犯也會陳述。不論是人證、物證,自白書、答辯狀,都希望交給法官將來以此為依據,做公平判決。當他們確定脫離極刑時,心裡上就可以獲得平衡,虛心接受管理輔導,第二審在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亦復如此,但是當判決仍然維持死刑駁回上訴,罪犯又會開始緊張,唯一希望,僅有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法律審。判決時間大都不超過三個月,審判結果不是發回更審,就是上訴駁回在這段期間,他們的心理漸感惶恐不安,有時整目胡思亂想,心神不寧,終夜難眠,疑神疑鬼,尤其每逢晚間八時(過去是晨間破曉時),主管來舍房開門點名時,常驚覺是否自己的死期已到,遇事敏感,情緒不穩。

      死刑被告一旦三審定讞,死罪難逃,從接獲最高法院駁回通知書開始,至最後押赴刑場執行期間,他們的心理上常常會否定死刑之將至,接著奮力尋找任何機會求生,進而感到生機渺茫,孤寂絕望,最後心理調適,接受走完人生。而死囚心理反應所表現出來的舉動,有因恐懼帶來焦躁不安、頹喪、情緒瘋狂,會導致他們怨懟憤恨,發生故意滋事的情況,但是亦有受刑人受不了打擊,在刑房中喃喃自語、忐忑不安,各式各樣狀況不一。

      「待決的死因」其心理會隨時間階段不同而產生變化。由於死囚心理變化是如此多且複雜,難以捉摸掌控,無形中會增加管理人員的巨大壓力。在監所中,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下列幾種死刑犯,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,面對死亡的來臨:

      內向自責型死刑犯,獄方會特別避免讓他獨處一處,而配與其他被告同房,一來有說話對象,可以傾訴內心情愫,二來可以互相照顧。對於孤苦伶仃,身體虛弱的死刑犯,獄方也會多予關懷,偶而送日常用品或菜餚,令其感到溫暖。至於那些情緒不穩或暴力鬧事傾向的死刑犯,獄方則是派員二十四小時看管照料,必要時可配至中央台妥善戒護。

      當然,由於這一段時間相當敏感,所以監所管理人員多半會加強死囚舍房安全檢查,防止刀、繩、銳器流入,避免意外發生。同時鼓勵死囚書寫日記、回憶錄及閱讀書籍,來抒發內心感受及對個人人生看法並打發時間。有時安排特定會面 ,讓他的親人(父母或妻室子女)接見,藉親情力量安定其情緒及交待後事,協助未完成之心願。最常見到的便是利用宗教力量,透過宗教師開導,闡釋人生真義,以紓解其恐懼心理。

      在對於死刑犯的控管方面,基本上都以設專區管理,依其犯罪類型、身心狀況等分區(舍)隔離管理,給予更多關心與照顧。不過,監所人員也會利用下列方式,來加強控管:

      ★加強舍房觀察,利用閉路電視監視系統,二十四小時監控,隨時掌握其舍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 房內動態。

      ★每天勤前教育,應將死刑犯列為報告事項之一,令所有戒護管理人員瞭

       解,以提高警覺。

      ★灌輸管理人員急救常識,當發生自殺、自傷、吞食危險物品,能及時急救

       應變。

      ★每天檢查戒具腳鐐二次(上、下午各乙次),由二人負責,一人督導,防

       止死囚鋸斷掙脫,釀成脫逃事故。

      總而言之,死刑被告的心態是多樣化,並且難以捉摸,隨時會發生變化,當判決確定之後,死囚的情緒變化更為激烈,故戒護管理應特別注意,戒護人員應隨時提高警覺,洞悉他們心理需求與心態,逐一解決與防範,方能消弭監所事故於無形,而達到穩定因情之最終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