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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揭秘>商朝統治機構:官制、軍隊、刑罰和監獄

    史事縱覽 昨天

        每天一篇中國史,本篇係經典中國通史之《夏商史話》,歡迎收看。
    商王朝的最高統治者是商王,在商王以下還有一套統治機構,分為內服和外服。內服就是中央,外服就是地方。服是服事、服務之意,卜辭中叫“古王事”。不論是王朝中央的官,還是地方上的官都要服事商王,勤勞於王事。
    隨著奴隸制社會的發展,奴隸主統治的加強,在商王朝中形成一套官僚制度。前期還比較簡單,後半期隨著統治勢力的加強,統治區域的擴大,就比較複雜。
        古書中所說的商代官名,有不少是後代的。目前對商代官制的了解還不詳細,甲骨文中所見的官名能說清楚的也不多,有不少仍待研究,因此商代的官制也只能知道個大概。
        清道光年間,在陝西出土了一件西周初期的青銅鼎,稱作大盂鼎。這個高1米,重153.5公斤的鼎內壁,有銘文291字,很像《尚書·酒誥》中的內容。其中有“殷邊侯甸與殷正百辟”的記載。這是了解商代後期官制的可靠資料。
        《尚書·酒誥》中說,商代的官是:“越在外服,侯、甸、男、衛、邦伯;越在內服,百僚、庶尹、惟亞、惟服、宗工,越百姓里居”。銘文中的“殷邊”就是外服。“殷正百辟”,正是官長。這些內服、外服官,有的還不好懂,也不十分清楚什麼樣的官。
        結合甲骨文和其他記載來看,在商王朝中央服事的官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。
        執政官。這是商王的親近大臣,常在商王左右輔佐處理國家大政。這種官叫尹,古書中稱為相。但是相、宰、冢宰都是商以後的官名,商代還沒有用這些名稱。在商代如輔佐成湯的仲虺、伊尹,輔佐太戊的伊陟,祖乙時的巫咸,武丁時的師般、傅說等等,都是任尹的官。
        事務官在尹之下還有做各種事務的官。甲骨文中叫多尹和尹,這個尹是做具體事務的。如“命多尹墾田”,是管開墾農田的官。“命多尹作王寢”,是管修建王宮的官。“命尹作大田”,是管耕種王田的官。還有“族尹”,是管族眾的官。這就是“百姓里居(君)”一類的官。
        王朝中所設的官吏中,還有一種小官,叫做小臣和多臣。這些小官是由奴隸中挑選有才幹的人來擔任。他們雖出身奴隸,但已上升為小官,地位改變後人就不以奴隸相待。如甲骨文中的小眾人臣,是管理大眾事務的,小籍臣是管理農耕的,小丘臣是管理山林的,馬小臣是管理車馬的,小疾臣是管理治療疾病的等等。
        多臣是一種武裝的人,其官階也和小臣一樣,他們專門從事征伐。還有一種專管各種手工業的官,甲骨文中叫“司工”,但未見具體分工,可能是管理百工之長。

        史官這一類的官是掌管祭祀、占卜、典禮、記錄王事的官。史是王室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官,官階並不算高,可是權力很大,能傳達上帝鬼神的意志,占卜時替王言事。
        卜辭中卜下貞上的那個人名就是這是這種史官,甲骨學中稱為“貞人”(有的學者稱為卜人)。如武丁時期的亙、爭、內,等等。其中有的可能是世代承襲任職。
        搞宗教活動的官還有祝、巫,官階在史之下,他們也是神與人之間的“媒人”。不過女巫不是官,她們是奴隸,需要時常有可能被焚燒來求雨。
        史官中還有一種也是官階不高、權力很大的官叫“作冊”,是掌握刀筆記錄王事活動的官。他們可以按照王朝的典章制度干預祭祀、典禮、冊命等重要活動。王朝中誰做事違反制度,他可以據典力爭,就是商王違反,也要力諫。若是力諫都無效,就要一一記入史冊,後來古書中把作冊稱作太史或內史。
    所謂“惟殷先人,有冊有典”(《尚書·多士》),這些典冊就是記錄商王言行和王朝歷史的檔案,都是由作冊官一手記錄的。王朝內的史、祝、巫、作冊都是由有文化的人擔任,算是商代的知識分子。
        商代除王朝內的史官外,還有駐外的一種史官。卜辭中有“西史旨”,“北吏”,這些是駐守地方的史官。
        武官所謂“惟亞、惟服”就是亞、服,都是武官。甲骨文中叫亞、多亞。商代晚期銅器銘文中叫大亞、多亞。卜辭中有多馬亞,這是與車馬(戰車)有關的武官。服、射、多射衛都是武官,這一類官與步兵、射手有關。
        商代還設有田獵官叫多犬。犬在古代並無貶義,因犬(狗)能守衛、打獵,又忠於主人,所以設犬官。田獵中的情報官叫犬。卜辭中有“在盂犬告有鹿,王田”,“在漁犬中告麋,王其射”。犬官設在王畿內和各地方,發現哪裡有野獸活動,及時向王朝報告,商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去打獵。
        外服是指商王畿以外臣服於王朝、勤勞於王事的諸侯。古書中解釋侯的義是“為王斥候”,就是為國王在遠方放哨、偵察,也即是“服王事”。
        商代還有。從甲骨文中來看,商代的侯、伯無大小之分,沒有等級惡區別,都是一地之長。是否是商王所封的封號,目前學者中的認識還有分歧。
    商代的、伯臣服於王朝後,就要向王朝納貢。從卜辭中來看,有的侯、伯還在商王朝任職,常奉王命征伐,如倉侯虎、侯告、先侯、犬侯、攸侯喜、宋伯、而伯等等。
        甸,甲骨文中作田,卜辭中有“多田於多伯徵盂方伯炎”,“多田、亞、任”。甸是商王派駐地方上管理農田種植的官。男作為官名不見於甲骨文中,但男、任二字古音義相同。卜辭中還有“雀弗其獲侯、任、在方”,“徒有任嗇”等。從卜辭中來看,任應是侯、伯下的一種武官。
        卜辭中有“在易,牧獲羌”,“牧致羌”。牧是商王派駐各地管理畜牧的武官,與後世所說的牧為九州之長不同。所謂的“五等爵”、“五服”都是戰國時期才有的說法。按地域的遠近來劃分,“五服”、“九服”在商代還沒有。
        商代還是小邦林立,方國與方國之間、商王朝中央區域與方國之間,還沒有明確的界線。甲骨文中只有五方的觀念。中央稱商,四方稱東土、南土、西土、北土,所說的王畿也就是大邑商為中心的四周地區。
        在諸侯、方國所在地,商王也派王室中的一些親信,如諸子中的子鄭、子宋,諸婦中的婦好等到地方監管農田種植,監視侯、伯的行動,監督向王朝進獻方物等等,這可以說是古代分封制的起源。

        在商王朝約600年的歷史中,各種社會矛盾錯綜複雜。各方國與中央王朝之間的時服時叛的鬥爭、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矛盾、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矛盾、王室內部的權利之爭等等,使商王朝多次出現“殷道衰”或“殷复衰”的局面。每次“復興”除了商王“修德”,採取安民、振興的政策外,還有一支強大的武裝力量作為王朝的支柱。
        商代的軍隊建制,是在商王朝建立以後逐漸發展起來的。商王朝建立以前,作為商王朝一個屬國的商,已經有了一支軍隊。相傳商湯伐夏桀時,就出動“良車七十乘,必死士六千人”(《呂氏春秋·簡選》)。商王朝建立以後,盤庚遷殷前也有很多征伐,但是出動多少軍隊和軍隊組織的情況未見記載,目前還說不清楚。商代後半期可以從甲骨文中看出個大概情況。
        武丁、文丁時期有一條卜辭記載了“王作三師,右、中、左”。“三師”就是商王朝的常備軍,相當於後世的“三軍”。右、中、左三師是商代軍隊的組織形式。卜辭中有“致三百射”、“登三百射”的記載。這種以弓箭手組成的軍士,也是以右、中、左三隊組成,每隊百人。
        商代的兵種主要是步兵車兵。戰車在商代已普遍使用,車兵就是在戰車上作戰的兵。1936年在殷墟的第十三次發掘中,於小屯村宗廟遺址前發現一群祭祀坑。從其中一個葬坑來看,是以車位中心,以徒卒為附從排列的。一共有五輛車,分列為中、左、右三組,中組三輛車在前,呈直線縱列,每車三人兩匹馬,每人一套弓、矢、戈、刀、礪石等兵器;左右兩組各有一輛車在後,每車三人四匹馬,每人也有一套兵器。
        從排列的位置看,車上居中一人是駕馬的馭手,居左者是射手,居右者是攻擊手。中組前一輛車的兩側有並列三個較大的坑,每坑中埋有5副人骨架。這15個人就應當是隨車的徒卒。從這個葬式看來,就是商代後半期車兵作戰的陣型。這與卜辭中的“王作三師,右、中、左”排列是一致的。
        武丁時征伐諸方國常用“登人三千”、“登人五千”或“共人三千”、“共人五千”,最多時是“登旅萬”。這個登、共都是徵召的意思。因此就發現商代的軍制是常備軍,或是需要時徵召的戰時軍,亦或是兩者結合。應當說是既有常備軍,也有戰時徵召的。如三百射、多射,這些都是由弓箭手組成的軍隊,多射衛就是這種軍隊之長,負有保衛商王朝之責任。
        卜辭中還有“王族”、“多子族”、“三族”、“五族”這些都是王室的親軍組織,一族100人。還有戍守的軍隊,如甲骨文中有“戍某地,雉王眾”的卜辭,意思是到某地區戍守,是否派商王軍隊去。這些射、族、王眾都是常備軍。徵召的軍隊也是常備軍,不過不是商王朝的直屬部隊,也就是說不是中央軍,而是諸侯、方國的軍隊,算是地方軍。
        商王出征或派大將出征時,需要更多的軍隊從其征伐。這種軍隊大概從夏代就開始有,商湯伐夏桀時,夏桀下令“起九夷之師”,就是夏屬國的地方軍隊。
    由於商代的青銅冶煉和青銅器的鑄造有了很大的發展,各地的奴隸主們都在發展自己的武裝力量,所以在東起山東、西至陝西、北到河北、南到長江流域的廣大地區的商代遺址中,都發現有青銅兵器或鑄造的陶範。
        在殷墟西北同1004號大墓中曾發現了帶柄的戈69件,成捆的矛700件。商代青銅兵器最重要的矛、戈戟、斧鉞、刀、鏃、頭盔和盾都有出土。

        商王朝的統治者們為了加強統治,鎮壓奴隸和平民的反抗,一方面借助於上帝鬼神進行控制,另一方面製定了很重的刑罰。所謂“商有亂政而作湯刑”(《左傳·昭公五年》)。“湯刑”即商湯制定的刑法。相傳商湯所製定的法有“刑三百罪,莫重於不孝”(《呂氏春秋·行孝》)。
    商湯制定的刑法是否有三百條,不得而知。但是商代的刑法對後世的影響很大。滅商以後,周公總結商王朝的統治經驗,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要以法治民,賞與罰結合。到了戰國時期,荀況還主張“刑名從商”(《荀子·正名》)。不過商代的法權,從屬於王權。因商王是至高無上的一人,刑法的製定、實施和完善全是他一人說了算。
        “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。先鬼而後禮,先罰而後賞” (《禮記·表記》)。從甲骨文種來看,商代的刑罰有:伐,即砍頭。墨,即黥,用刀在臉上刻紋塗墨。劓,用刀割去鼻子。宮,用刀割男子生殖器。後世所說的五刑,商代已經有了。
    商代的監獄又叫“圜土”。武丁時的傅說就曾居“圜土之上,衣褐帶索,庸築於傅巖之城”(《墨子·尚賢下》)。這個人才在沒有被武丁發現以前,是穿粗布囚衣、帶著繩索、白天干苦役、晚上住監獄的罪人。
    1937年殷墟的第十五次發掘時,出土了三個戴有梏的陶俑和甲骨文中的執字字形完全一樣。這說明商代的奴隸主們就是用這樣的刑罰維護其統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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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感謝>廖德淘先生2020/6/17 (週三)轉貼提供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