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吸毒男37刀殺母剁頭獲判無罪 最高法院今撤銷判決!2020-10-02
  • 吸毒男37刀殺母剁頭;獲判無罪;最高法院今撤銷判決!

           (聯合報新聞網2020-09-29 17:31)

        男子梁崇銘前年10月18日吸毒後精神不穩,拿刀砍斷母親頭顱後拋下12樓,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判梁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,未料案件上訴,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梁行凶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期間,欠缺辨識行為能力,改判無罪,責付桃園市衛生局,引發外界熱議;最高法院今撤銷無罪判決,發回高院更審。

        最高法院指出,台大醫院鑑定「不排除」梁崇銘殺母期間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,但梁吸食安非他命及多項毒品,是否因吸食卡西酮導致無辨識力,有待進一步鑑定,另要確定梁吸毒的時間點。

        再者,梁長期吸毒並有喝酒,案發當時是因卡西酮毒性太強,或是因吸毒加喝酒所致,且梁供稱知道長期吸毒會行為錯亂,有無適用「原因自由行為」仍須調查。

        梁(35歲)前年10月18日晚間吸毒後精神不穩,拿開山刀、菜刀、西瓜刀朝母親(67歲)猛砍37刀,再將斬下的頭顱拋下樓;鄰居看到掉在社區中庭的人頭,嚇得報警。警詢時,梁胡言亂言,說母親歧視他,又說有人不愛他,對行凶動機避重就輕。

        桃園地院囑託桃園療養院鑑定梁崇銘的精神狀況,療養院指梁因安非他命中毒而有精神障礙,一審認為,梁不知對母親感恩,還用極凶殘的方式砍殺生母,惡性重大,但梁的兩個姊姊都表示「希望不要判死刑」,又適用刑法19條「精神障礙」減刑,判梁無期徒刑。

       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,梁男有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,依卷內證人證言、證據,及扣案開山刀,已足認定,但梁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,且尿液、毛髮送驗結果,除安非他命類外,也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,顯見梁平日即持續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毒品。

        再者,依梁男三姐、住戶鄰居及社區保全證言,可認梁男與被害人無何怨隙或金錢糾葛,沒有殺害動機;梁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、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,於行為時是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期間,導致梁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,依刑法、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無罪,又梁是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,應對他施以治療,因此將梁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。

        高檢署9月9日提起上訴,最高法院今撤銷無罪判決,發回高院更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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