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監委將就大法官封殺黨產釋憲;再聲請釋憲>多元面向2019-01-02
  • 監委將就大法官封殺黨產釋憲;再聲請釋憲 !

    2018-10-05 18:56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╱即時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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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,決定不受理監察院提出的黨產條例決

    議案。依據會議決議不受理理由,形同監察院未來再提出其他釋憲聲請,

    大法官也不會受理。原先提案調查的監委劉德勳、仉桂美,對此發表措

    辭強烈的聲明稿,批評此舉嚴重侵害監察權,逾越權力分立界限,形同

    踐踏五權憲法、踐踏自己的尊嚴,喪失維護憲法的功能,應予譴責。

    監委也表示,將對本次會議的侵犯監察權部分,聲請釋憲。

    聲明如下:

    『一、世界各國監察制度係以廣泛調查權行使,作為監察工作之核

    心職權,並非僅為工具性權力,而是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核心基礎,

    在我國五權憲法結構下,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具有保障人權功能,與

    其他各權相較,明定於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,具有特別意義,司

    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認為「行使調查權」該當於司法院大法官

    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「行使職權」,司法院大法官

    歷年解釋所承認,並為司法院院長翁岳生、大法官林紀東等法學碩

    儒向來所贊同,從無爭議。然此次破天荒毀棄長期以來之憲政規範,

    踐踏五權憲法,背離機關忠誠義務。

    二、司法院大法官效忠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其他任何黨派與

    個人,憲法第90條規定: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」與第171

    條規定: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。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

    義時,由司法院解釋之。」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發見「法律與

    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」,咨請司法院解釋,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

    意涵,司法院大法官違反憲法、大審法與憲政慣例,背離公務員服

    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,值此釋憲70週年,自行踐踏司法院

    大法官尊嚴,社會自有公評。

    三、為確保五權憲法基本架構,就此次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,侵害監察權部分聲請釋憲。』

     

    監察院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    監察院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     
    (司法院大法官監察院釋憲黨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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